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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最高被判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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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最高被判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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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59号文件规定: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

前不久,又有不少公司,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进行对公业务收款,导致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导致涉案公司面临补税和罚款。

案例一:

据杭税二稽罚〔2021〕17号文显示,杭州某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帐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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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深圳某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号收取收入,导致少计收入3411.8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71.24万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外,税务局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查明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7.43万元。最终,上述公司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24327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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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广东珠海某公司,利用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该公司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

经检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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